銀行承***丟失后如何**票據權利,銀行承***丟失的情況在當前已不少見(jiàn),匯票丟失后應該如何保全和**票據權利呢?
依據《中華*****民事訴訟法》第二百一十八條第二款規定,權利人在票據喪失的情況下可以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**法院申請公示催告。
銀行承***丟失后如何**票據權利
申請公示催告的程序:票據持有人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**法院遞交書(shū)面申請書(shū),寫(xiě)明票面金額、**人、持票人、背書(shū)人等票據主要內容和申請的理由、事實(shí),申請宣告該票據無(wú)效。
**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,以公告的方式(公告時(shí)間不得少于60天),告知并催促利害關(guān)系人在**期限內向**法院申報權利,如不申報權利,**法院依法作出宣告票據無(wú)效的程序,有的也稱(chēng)為除權程序。
銀行承***丟失后如何**票據權利
在**法院規定的權利申報期限內,如果沒(méi)有人向**法院申報權利,或所提出的申報被法院駁回,在申報權利的期限屆滿(mǎn)的次日起一個(gè)月內,公示催告申請人可以向**法院請求作出除權判決,宣告該喪失的票據失效,失票人即可以依據該判決向付款人請求付款,從而**其票據權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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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示催告程序,作為一種特別程序,是指可以背書(shū)轉讓的票據被盜、遺失或者滅失的情況下,依據票據持有人的申請,法院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關(guān)系人,在法定期間內申報權利,逾期無(wú)人申報,作出宣告票據無(wú)效(除權)的判決程序,屬于非訴訟程序,即特別程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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